苏教版数学
《讹诈的白记者失踪了》
多年前的一天,通化市看守所建设工地的丛某找到笔者,说:“陈律师,你刚给我和一建公司打赢的那个案子,北京的一个白记者给一建公司发来一篇报道,准备曝光。”
丛某递给笔者一篇稿件,题目是“宏图公司与监理公司强强联手烂尾楼”,稿件称: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承建的通化市看守所综合楼后,又转包给了丛某,丛某又转包给胡某。丛某没有给足胡某工程款,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成为烂尾楼。丛某欠胡某的工程款不给,却以一建公司名义起诉胡某。工程的监理公司和一建公司联手制作虚假证据,法院判决胡某向一建公司返还工程款xxxxxx元。该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该由一建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胡某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农民胡某工返还已经收取的工程款是错误的。在一建公司与监理公司强强联手的情况下,农民工胡某只能对烂尾楼发出无力的叹息。
抄报:通化市信访办、市建委、市公安局。
寄送:国家广电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央电视台TV-7《聚焦三农》栏目、中央电视台TV-1《焦点访谈栏目》。
白光在稿后附了一封信,说:通化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我是中央数字电视《关注三农》栏目组的记者白光。根据群众的举报,我采访了你公司转包给丛某的T市公安综合楼工程的民工和有关方面,查实了许多工程的非法转包和烂尾楼工程的具体情况,写了一份稿件,现邮寄给贵公司请予核实。如三日内不答复,即视为对稿件内容的默认,并即时发表。
中央数字电视《关注三农》栏目组的记者白光
电话:139********
笔者笑问:”一建公司打算怎么办?“
丛某说:“一建公司的王总说了,市里有关领导很重视这件事情,他们建议花钱免灾,准备给记者拿五万元。我想听听你的意见。”
笔者非常生气,说:“不行!一分钱都不能给。这种先发稿件给当事人的记者,百分之百都是讹诈。正经记者不会这么干的。”
丛某说说:“王总说了,这事可以听你的。要是真出事了,王总会让你去向市领导汇报。”
笔者说:”你让王总向领导汇报,这事我包了。“
笔者立刻写了一封信:
中央数字电视《关注三农》栏目:
我公司收到你栏目记者白光的稿件《宏图公司与监理公司公司强强联手烂尾楼》一文,现答复如下:
一、拟发稿未加盖公章,无法查询《中央数字电视》媒体机构的真伪。来稿落款单位不使用全称,也不加盖公章不妥,因为我方的答复稿需要同时直寄有关新闻管理机构。
二、白光要求“三日内核实答复,否则视为默认”。这个权力大得吓人,我公司将会向国家广电部有关管理机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及中央电视台反映此稿件情况,并要求调查核实。
三、胡某不是农民工,是以盘剥农民工收入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包工头。我公司承建的通化市看守所综合楼建筑工程,胡某承揽的只是工程劳务,经查,在此工程中,胡某从农民工身上榨取了几十万元血汗钱。
四、胡某领取工程款后不发给农民工,我公司代发农民工的工资后,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胡某返还多领取的工程款。另外,丛某是我公司的项目经理,白记者没有调查,就认定“转包工程”,就要报道,违背了国家新闻采访管理规定。
五、我公司提前支付给胡某的劳务费超过了应付工程款,胡某将其中的20万元用于赌博,无法给农民工开资后,组织一些农民工向市政府和市委上访,并堵拦交通。公安机关经调查后确认胡某寻衅滋事,被治安处罚。参与上访的民工,在得知受骗后,都自行离开我市,我公司派人去车站欢送他们,并赞助一部分路费。
六、《宏图公司与监理公司公司强强联手烂尾楼》一文的目的是向我公司和监理公司施加压力以达到某种非正常利益。我们欢迎媒体监督,但反对新闻讹诈。你栏目的来稿题目确实惊人,但文中内容并无依据。作为中央一级的媒体,记者的职业道德和依法采访的自律意识应该很强。我公司希望你栏目的记者走下来,到建筑工地的现场看一看,听一听各方面人员的情况介绍。你们也可以暗访,也可以组织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还应该向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如果你们能做到这些,并不带任何个人的某种意图,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公司相信:事实就是事实。是非不能颠倒。
在信的结尾处,笔者写明寄送:国家广电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央电视台TV-7《聚焦三农》栏目、中央电视台TV-1《焦点访谈栏目》
附寄中央数字电视《关注三农》稿件及采访记者名片。
第二天笔者亲自将稿件寄给了白光,没有向任何部门寄送信件。
笔者判断:白光的稿件是新闻讹诈,笔者所写的信是反讹诈,其力量远远大于白光稿件的威力。凡居心不良的“记者”,在庄严的法律面前,一定会胆颤心惊的。当被讹诈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这种“记者”的第一反应就是:夹起尾巴,快逃!
果然,从那以后,白光“记者”永远地偃旗息鼓了。
